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是由抚顺市东体运动木制地板厂牵头,与辽宁达亨木业有限公司、抚顺市连升体育运动地板厂、抚顺市森埜木业有限公司、抚顺市赫顺木业有限公司、辽宁科乐木业有限公司等六家作为发起单位,联合抚顺市从事木地板加工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成立的自发性、非营利性专业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2021年12月9日经抚顺市民政局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运动木地板专业行业组织。其业务范围是:
⑴ 加强运动木地板企业间信息交流,加快运动木地板产业发展。
⑵ 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决策和发展方向提供信息参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⑶ 为企业的能力建设和长远发展提供融资、维权、技术培训服务、搭建产品宣传推广渠道、宣传企业形象、促进技术和经济合作等。
⑷ 引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行业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提供参考。
⑸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协会接受抚顺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选举王连君出任首届会长,周连生、尹特、孙洪明、于复、郭振龙为副会长,吴春桥为秘书长。
目前,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100家(名)。
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是由抚顺市运动木地板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跨市性社团和市级及以下社团,本会英文名称:Fushun Athletic Wood Flooring Association,缩写:FAWF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运动木地板产业的服务形势分析,市场成熟度分析,产业链供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品牌营销趋势分析和中国运动木地板参与国际竞争战略等方面的探索实践。为抚顺市运动木地板的生产、销售、检测、施工、材料配件等配套单位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努力构建抚顺市运动木地板产业的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规范发展、跨越发展的新格局。为中国体育事业注入生机与活力,努力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为抚顺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人民群众幸福愿景贡献力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民政局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抚顺县救兵镇小东路1-1号C号楼 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资质认证等服务;
(三)为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或国家标准的起草和修订,资质与资格认证,产品检验检测认证,开展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开展与外国同行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行业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行业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五)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和义务;
(六)坚持公益性,在运动木地板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能够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七)及时缴纳会费;
(八)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意见和建议及要求;
(九)为抚顺市乃至全国体育事业和运动木地板行业开拓创新、尽职尽责,积极奉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等 ;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六)秘书处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会费;
(七)收到会费10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铜牌,会员待遇正式生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最高不超过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最多2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其中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或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规范本会工作,保障本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收取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及管理。所收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其他会员单位:500元/年。
入会时间为第一年一季度的会员单位,应缴纳全额年费。二、三、四季度入会的会员单位,根据入会时间,依次按季折算减免第一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费用途与监督
1.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会费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协会的日常经费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秘书长报会长审定。
4.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或法律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协会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从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协会成员均需每年缴交一次会费,根据入会时间缴纳;届中增补为理事,副会长的会费按实际年度(不足整年按一年计算)缴纳。每年第一季度之前缴清会费,会费汇寄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账户。
第九条 本办法由2021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在协会官网公示。
《抚顺市运动木地板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业自律、提高建设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设抚顺市运动木地板研发、生产、销售、施工、材料配套等上下游会员单位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止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运动木地板行业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运动木地板行业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运动木地板市场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和抚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严格按照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生产、销售、施工、售后服务;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表、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机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和订单。
第八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不搞“阴阳”合同,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合同协议,做到诚信经营。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或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取得的技术专利,可以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会员单位技术共享。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拖欠员工工资、不违法上访。
第十二条 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运动木地板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正确处理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三条 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组织公约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牵头建立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定期对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信用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结论,并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述;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具体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单位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秘书处提名,报协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⑴ 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好的信用信息;
⑵ 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⑶ 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的建议;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行业自律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秘书处提名,报协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⑴ 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⑵ 取消参加协会相应的评先评优资格;
⑶ 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秘书处提案,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根据情节,向会员大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
⑷ 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和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建议;
⑸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府机关和单位、招标人提出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本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单位范围包括本会协会会员单位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第三条 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记入企业诚信电子档案;
(四)协会官网上公示;
(五)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23年3月9日抚顺市运动木地板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抚顺市运动木地板协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